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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警察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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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絕對想不到建立中國正規(guī)警察制度的第一人是誰?

中國警察制度
袁世凱建立警察制度
袁世凱警察

袁世凱署理直隸總督時,直隸不是完整的直隸。由于庚子事變后,八國聯(lián)軍占據(jù)天津,駐天津的直隸總督被迫轉移到保定,清政府失去了對天津的統(tǒng)治權。

《辛丑條約》簽訂后,八國聯(lián)軍撤出天津有了時間表,但撤出并非主動,而是需要雙方談判,你瞧瞧,還想賴著不走。

清政府負責此事談判的是外務部諸大臣。牽頭人是外務部總理大臣、慶親王奕劻,其他還有外務部會辦大臣王文韶和瞿鴻禨,以及直隸方面的代表,時任直隸布政使周馥等人。袁世凱也曾試圖參與此事,但成功。

光緒二十八年(1902)正月起,清政府開始就列強撤出天津,與列強的駐華公使展開談判。談判過程哪有一帆風順的,列強駐華公使雖然對歸還天津一事勉強表態(tài)同意,但在細節(jié)問題上又提出諸多苛刻條件。

據(jù)當時《申報》所載列強擬定歸還天津條款的第四條規(guī)定:“距聯(lián)軍占領之天津街市三十基羅邁當(公里)以內,中國不得置守衛(wèi)兵。”第五條規(guī)定:“天津街市及督署所占境內,中國可設立警察,但不得過三千三百名之數(shù)?!?/p>

“警察”?警察是什么?

警察這個名稱,對當時的中國人來說,很新鮮也很陌生。為此,《申報》請人專門寫文章解釋警察為何物。文章說:

“今日泰西各國皆設警部,凡朝廷出一政,布一令,可以奉命而行;人民犯一法,觸一禁,可以躡蹤而得。地方有闕失,風俗有敗壞,警察吏皆可指摘其弊,匡救而整理之。蓋所以輔地方有司之不及,與我古昔成周之法實相同也。日本自明治維新后,亦仿西法設立警察署。大抵巡邏城市者曰巡察;特遣偵探者曰檢察;其職總以保護人民為要領。保護人民有四:一去害;二衛(wèi)生;三檢非違;四罪犯?!?/p>

這就是生活在那時的中國人對警察的理解。

1902年正是中國近代警察制度的開創(chuàng)之年。張之洞的湖北曾于1898年出現(xiàn)過保衛(wèi)局,但當時的慈禧太后認為其“跡近植黨”,所以這一新鮮事物便于當年旋起旋滅了。四年后,到了1902年,警察一事于“都城既由王大臣督同各員首先創(chuàng)辦,名稱當然還不叫警察。此外,如保定等處亦漸次仿行,而湖北之武昌府尤辦理認真不肯稍涉茍且”。在都城北京辦警察(保衛(wèi)局)的代表人物是肅親王善耆,在直隸保定的是袁世凱,在湖北武昌的是張之洞。袁世凱不是最早在中國創(chuàng)辦警察的人,但他是最早使之制度化的人。他是怎么做到的呢?

四個字:拿來主義。按袁世凱本人的話說就是“仿照西法”。仿照到何種程度呢?別的不說,連最簡單的警察指揮口令都是直接使用英語,并未漢化。為此,袁世凱起用了能夠說流利英文的曹嘉祥為保定警務局總辦。

不過,僅僅起用會說英語的人和照搬英語指揮口令并不能說明袁世凱對中國近代警察事業(yè)的貢獻,他最大的貢獻是制定了警務章程,從而使警察制度化。該章程共五章,即招募、局制、職守、辦法、賞罰。每章有若干節(jié),共計85節(jié)。章程規(guī)定,除總局外,在城內“東西南北四街要沖地方各設一局,四關設一局”,形成一總局五分局的警務架構。袁世凱根據(jù)章程,于光緒二十八年四月(1902年5月)“挑選巡兵五百人,分布城廂內外”,兩個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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