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余之人
刑余之人的意思
【解釋】余:以后。①特指太監(jiān)或受過宮刑的人。②也指受刑致殘的人。
【出處】《史記·孫子吳起列傳》:“齊威王欲將孫臏,臏辭謝曰:‘刑余之人不可。’”
【示例】刑余之人,心狠手辣,自古然也。燕谷老人《續(xù)孽?;ā返谖迨?/p>
【語法】刑余之人作賓語;用于書面語。
字義分解
1. 對(duì)犯罪的處罰:刑罰。刑法。刑律。刑事。執(zhí)刑。服刑。
2. 特指對(duì)犯人的體罰:刑訊。受刑。刑具。
(1)(代)我。
(2)(Yú)姓。
(3)(名)剩下:~存|~黨|~毒|~額|~款|~力|~糧|~剩|~缺|~外|~威|~蓄|~殘|~多|~富|節(jié)~|盈~|心~力拙|不遺~力|殘?jiān)酰⒖凇烙小迹挠小拢b綽有~|游刃有~。
(4)(名)大數(shù)或度量單位等后面的零頭:~數(shù)|五百~斤|一丈~。
(5)(名)指某種事情、情況以外或以后的時(shí)間:~閑|業(yè)~|茶~飯后|興奮之~|高歌~曲。
1. 助詞,表示領(lǐng)有、連屬關(guān)系:赤子之心。
2. 助詞,表示修飾關(guān)系:緩兵之計(jì)。不速之客。莫逆之交。
3. 用在主謂結(jié)構(gòu)之間,使成為句子成分:“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4. 代詞,代替人或事物:置之度外。等閑視之。
5. 代詞,這,那:“之二蟲,又何知”。
6. 虛用,無所指:久而久之。
7. 往,到:“吾欲之南?!薄?/p>
(1)(名)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進(jìn)行勞動(dòng)的高等動(dòng)物:男~|女~|~們|~類。
(2)(名)每人;一般人:~手一冊(cè)|~所共知。
(3)(名)指成年人:長(zhǎng)大成~。
(4)(名)指某種人:工~|軍~|主~|介紹~。
(5)(名)別人:~云亦云|待~誠懇。
(6)(名)指人的品質(zhì)、性格或名譽(yù):這個(gè)同志~很好|他~老實(shí)。
(7)(名)指人的身體或意識(shí):這兩天~不大舒服。
(8)(名)指人手、人材:我們這里正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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