瞻對的意思
⒈ 朝見奏對。
引《宋史·魏野傳》:“野上言曰:‘……但以嘗嬰心疾,尤疎禮節(jié),麋鹿之性,頓纓則狂,豈可瞻對殿墀,仰奉清燕。’”
⒉ 舊土司名。有上、中、下之分,稱三瞻。上瞻對茹長官司, 下瞻對安撫司,均清雍正六年(1728年)置; 中瞻對長官司, 乾隆十年(1745年)置。在今四川新龍一帶,地處雅礱江上游。 宣統(tǒng)三年(1911年)置瞻對設(shè)治委員,辛亥革命后改為懷柔縣,不久改瞻化縣,1952年又改新龍縣。
字義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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