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之于眾
公之于眾的意思
公之于眾
(1) 傳播消息或推銷材料,尤指通過報(bào)刊或其他群眾宣傳工具公開發(fā)布
【解釋】公:公開;之:代指事物的內(nèi)容;于:向;眾:大眾。把事情真相向大家公布。
【出處】清·無垢道人《八仙全傳》第68回:“曾向玉帝上過條陳,擬把電力公之于眾,要使人間負(fù)有執(zhí)法權(quán)者,皆可利用吾電,以懲治惡人?!?/p>
【示例】孫犁《談通俗文學(xué)》:“從不法商店拉出那些錄音錄像,公之于眾,然后才相信確有精神污染?!?/p>
【近義詞】公諸于眾、公之世人
【語法】公之于眾作謂語;用于事情等。
字義分解
(1)(形)屬于國家或集體的(跟‘私’相對):~款|~物|~事公辦。
(2)(形)共同的;大家承認(rèn)的:~分母|~議|~約。
(3)(形)屬于國際間的:~海|~制|~斤。
(4)(動)使公開:~布|~之于世。
(5)(形)公平;公正:~買~賣|大~無私|秉~辦理。
(6)(名)公事;公務(wù):辦~|~余。
(7)(Gōnɡ)姓。
(8)(名)封建五等爵位的第一等:~爵|~侯|王~大臣。
(9)(名)對上了年紀(jì)的男子尊稱:諸~|張~。
(10)(名)丈夫的父親;公公:~婆。
(11)(形)(禽獸)雄性的(跟‘母’相對):~羊|這只小雞是~的。
1. 助詞,表示領(lǐng)有、連屬關(guān)系:赤子之心。
2. 助詞,表示修飾關(guān)系:緩兵之計(jì)。不速之客。莫逆之交。
3. 用在主謂結(jié)構(gòu)之間,使成為句子成分:“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4. 代詞,代替人或事物:置之度外。等閑視之。
5. 代詞,這,那:“之二蟲,又何知”。
6. 虛用,無所指:久而久之。
7. 往,到:“吾欲之南?!?。
1. 介詞
a.在,如“生于北京”
b.到,如“榮譽(yù)歸于老師”
c.對,如“勤于學(xué)習(xí)”
d.向,如“出于自愿”
e.給,如“問道于盲”
f.自,從,如“取之于民”
g.表比較,如“重于泰山”
h.表被動,如“限于水平”
2. 后綴
a.在形容詞后,如“疏于防范”
b.在動詞后,如“屬于未來
3. 姓。
(1)(形)多;許多。
(2)(名)許多人:~生|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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