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測之罪
不測之罪的意思
⒈ 指大罪,死罪。
引戰(zhàn)國樂毅《報燕惠王書》:“臨不測之罪,以幸為利,義之所不敢出也?!?br />漢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今少卿抱不測之罪,涉旬月,迫季冬;僕又薄從上雍,恐卒然不可為諱,是僕終已不得舒憤懣以曉左右,則長逝者魂魄私恨無窮?!?br />《好逑傳》第十三回:“莫非朝議以我前罪尚輕,又加以不測之罪么?”
【解釋】指大罪,死罪。
【出處】戰(zhàn)國 樂毅《報燕惠王書》:“臨不測之罪,以幸為利,義之所不敢出也。”
【示例】莫非朝議以我前罪尚輕,又加以不測之罪么?《好逑傳》第十三回
【近義詞】迷天大罪
【語法】不測之罪作賓語;指大罪。
字義分解
1. 副詞。
2. 用在動詞、形容詞和其它詞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詞或名詞性語素前面,構成形容詞:不去。不多。不法。不料。不材(才能平庸,常用作自謙)。不刊(無須修改,不可磨滅)。不學無術。不速之客。
3. 單用,做否定性的回答:不,我不知道。
4. 用在句末表疑問:他現(xiàn)在身體好不?
(1)(動)測量:~繪(測量和繪圖)|~定(測量后確定)。
(2)(動)測度:變化莫~。
1. 助詞,表示領有、連屬關系:赤子之心。
2. 助詞,表示修飾關系:緩兵之計。不速之客。莫逆之交。
3. 用在主謂結構之間,使成為句子成分:“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4. 代詞,代替人或事物:置之度外。等閑視之。
5. 代詞,這,那:“之二蟲,又何知”。
6. 虛用,無所指:久而久之。
7. 往,到:“吾欲之南?!?。
(1)(名)作惡或犯法的行為:~案|~犯|~名|~囚|~人|~責|~證|~惡滔天|~魁禍首|~孽深重。
(2)(動)過失:歸~于人。
(3)(形)苦難;痛苦;受~。
(4)(動)把罪過歸到某人身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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