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解釋
1.以文字所作的符號。 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紹興三年六月》:“詔自今給降空名官告綾紙,令官告院各立字號,吏部置籍。”《遼史·儀衛(wèi)志三》:“金魚符七枚,黃金鑄,長六寸,各有字號,每魚左右判合之。有事,以左半先授守將,使者執(zhí)右半,大小、長短、字號合同。然后發(fā)兵?!薄端疂G傳》第四六回:“ 石秀 道:‘與你些銀兩,回與我一把樸刀用如何?’ 小二哥 道:‘這個卻使不得,器械上都編著字號。我小人喫不得主人家的棍棒,我這主人法度不輕?!?清 嚴有禧 《漱華隨筆·五經(jīng)中額》:“入闈時,另編字號於堂廡,不得混雜號舍中,以防倒換湊助等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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