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釋
我國司法機關從人民群眾中吸收參加審判的人員。由人民選舉或機關團體推選產(chǎn)生,參加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審判工作。跟審判員有同等權力。
詞語來源
該詞語來源于人們的生產(chǎn)生活。
詞語造句
1、調(diào)整應當按照確定人民陪審員名額的程序進行。
2、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3、交通補助費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培訓活動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費用的補助。
4、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訴訟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正逐漸步入法治化軌道。
5、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6、《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于2005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標志著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7、法律教育本身是適用于多個領域,對于人民陪審員這個特殊群體,更有必要通過法律教育來提高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素質(zhì)。
8、蔡東輝法官很年輕,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介紹時沒有來得及記下名字,書記員錢麗瑩。
9、第三條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
10、各地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作用定位仍存在認識上的差異;
11、第四十八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當遵守本準則。
12、尤其是在這一背景下,立法機關出臺的一系列的法規(guī)和文件使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13、《決定》的頒布實施使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審判實踐中進一步得到規(guī)范。
14、而且,這些人民陪審員像大陸法國家的陪審員,坐在法官的旁邊,必須對法律和事實做出判斷,有時也幫助量刑。
15、我國新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已經(jīng)得到施行,但是在制度設計上仍存在一些問題。
16、應通過明確我國人民陪審員產(chǎn)生方式條件、陪審案件范圍,確定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建立專家陪審制度等來完善人民陪審制度。
17、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18、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直接目的與其說是體現(xiàn)司法民主,還不如說是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19、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具有同等的權利。
20、人民陪審員制度既是一項政治制度,也是一項司法制度,它在我國的發(fā)展歷程比較曲折。
21、本文在第三部分主要闡述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現(xiàn)狀,并且從兩個方面予以闡述。
22、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23、人民陪審員制度既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也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
24、第四部分探討人民陪審員制度如何完善。
25、對人民陪審員管理制度尚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等等,都需要人民法院和相關方面的繼續(xù)努力。
26、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27、第八條選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在確定的名額范圍內(nèi)進行。
28、第二條各級人民法院應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
29、第十二條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30、只有通過多方面的積極努力,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才能得以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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