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解釋
宋 代官吏得罪,謫放遠(yuǎn)方州郡,編入該地戶(hù)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謂之“編管”。此等刑罰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六:“ 呂吉甫 大怒,白上奪 俠 官, 汀州 編管?!?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十六:“其餘吏民有與 俠 交游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遠(yuǎn)州編管?!?宋 秦觀 《鮮于子駿行狀》:“ 周永懿 貪暴不法,前使者憚其兇狡,置不敢問(wèn),公具得其姦贓,即遣吏就捕,械送於獄, 永懿 竟除名編管 衡州 ?!?宋 陸游 《老學(xué)庵筆記》卷一:“ 陳瑩中 遷謫后,為人作石刻,自稱(chēng)‘除名勒停送 廉州 編管 陳某 撰’?!薄豆沤裥≌f(shuō)·簡(jiǎn)帖僧巧騙皇甫妻》:“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同謀不首,亦合編管鄰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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