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解釋
亦作“ 焚典坑儒 ”。
秦始皇 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 淳于越 根據(jù)古制,建議分封子弟。丞相 李斯 反對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學誹謗朝政,建議除 秦 記、醫(yī)藥、卜筮、種樹書外,民間所藏《詩》《書》和諸子百家書一律焚毀;談論《詩》《書》者處死;以古非今者族誅;學習法令者以吏為師。 始皇 采納這一建議。次年,方士、儒生求仙藥不得, 盧生 等又逃亡, 始皇 怒,在 咸陽 坑殺諸生四百六十馀人。這一事件史稱“焚書坑儒”。見《史記·秦始皇本紀》?!叮忌袝拘颉罚骸?秦始皇 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天下學士逃難解散?!?明 張居正 《雜著》:“茍見 扶蘇 之諫焚書坑儒,遂以為賢,而不知亂 秦 者, 扶蘇 也?!薄睹鞒苫f唱詞話叢刊·花關索出身傳》:“ 秦皇 獨霸諸侯城,焚典坑儒喪圣文?!?鄒韜奮 《思想犯罪》:“在我國歷史上,壓迫思想的模范人物殆莫善于焚書坑儒的 秦始皇 ?!币嗍∽鳌?焚坑 ”。 唐 李商隱 《贈送前劉五經(jīng)映三十四韻》:“屋壁餘無幾,焚坑逮可傷?!?清 李漁 《奈何天·軟誆》:“避 秦 翻恐被 秦 收,那焚坑法網(wǎng)難輕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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