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stay of execution;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and forced labour] 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的簡稱 死緩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個創(chuàng)造。這種規(guī)定為了貫徹少殺的政策,給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以最后的悔改和立功贖罪的機會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zhí)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zhí)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fā)端于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zhèn)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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